(2014)洛开民初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开民初字第671-2号原告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公司法务助理。特别授权。原告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为8086元,减半收取为40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共计6863元。由原告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莹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