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开红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09号罪犯杨开红,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开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开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交了罪犯杨开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开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8.8分。该犯五千元罚金已经缴纳完毕,2013年因内务问题被扣考核分0.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证明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开红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开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