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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于继东与耿长荣、戴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继东,耿长荣,戴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于继东,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耿长荣,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戴英辉,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于继东与被执行人耿长荣、戴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长荣、戴英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长荣、戴英辉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黄庆财审判员 徐庆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