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谭朝英与徐福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朝英,徐福友,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064号原告谭朝英,女,193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彭淑碧,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徐福友。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邬阳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秋月,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原告谭朝英诉被告徐福友、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朝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朝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朝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谭朝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