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文修与袁庆学、冯秀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修,袁庆学,冯秀允,山东省郓城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孙文修,农民。被执行人袁庆学,农民。被执行人冯秀允,农民。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法定代表人:冯秀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文修与被执行人袁庆学、冯秀允、山东省郓城县宏大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