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尚宇、谭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尚宇,谭春云,黄尚里,覃慧香,黄毅,陆丽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390号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55号。法定代表人桂学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武,该行职员。被告黄尚宇,农民。被告谭春云,农民。系黄尚宇妻子。被告黄尚里,农民。被告覃慧香,农民。系黄尚里妻子。被告黄毅,农民。被告陆丽颜,农民。系黄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尚宇、谭春云、黄尚里、覃慧香、黄毅、陆丽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被告黄尚宇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