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于天津市,无职业。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2月5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津01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魏××原系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窝店团购代表,负责联系客户的团购订货事宜。2015年11月9日13时许,其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侦支队办公室,利用职务之便从田××处收取团购订货款现金人民币14300元,后未将钱款交回店内订货,并将该笔钱款用于赌博挥霍。2015年11月24日,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魏××未退赔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损失。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田××、王××、李××证言、被告人魏××手写欠条复印件、证人王××提供的报到通知单复印件、应聘人员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员工职薪异动单复印件、考勤表、魏××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魏××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魏××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未退赔被害人损失,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魏××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魏××退赔被害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43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上诉人魏××在二审期间退赔了全部赃款,建议二审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元,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魏××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魏××在二审期间已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魏××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魏××犯职务侵占罪;二、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魏××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即判处被告人魏××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魏××退赔被害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4300元;三、上诉人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涉案赃款人民币143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薇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