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志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志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146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栋,男,职务桦川县悦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高志月,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志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9��12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2000元,约定2011年3月10日偿还,逾期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所欠32000元借款已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桦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本次诉讼为重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智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