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368号申请人:范兴明。委托代理人:顾永辉。申请人:徐贵华。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范兴明与申请人徐贵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兴明与申请人徐贵华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确认:由徐贵华一次性赔偿给范兴明家属241128元;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