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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炜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炜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14号罪犯刘炜炜,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五日作出(2006)东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炜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3503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2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月6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炜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炜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炜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炜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炜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