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谢炳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谢炳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701号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炳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炳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