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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章波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15号罪犯龙章波,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靖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章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章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龙章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龙章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龙章波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章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51.3分。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章波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章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