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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程芳与张百顺、罗爱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芳,张百顺,罗爱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34号原告程芳。委托代理人朱仙洲,系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百顺。被告罗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程芳与被告张百顺、罗爱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