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559、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承泽与李伟勋婚姻家庭、继承2016执255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曾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559、25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曾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芳村区。被执行人李某乙,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李某甲、曾某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少民初字第00127号、(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三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某乙支付李某甲2012年11月起至2013年10止的抚育费48766.92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某乙支付李某甲2013年11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育费(按每月6095.1元计算)。三、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被告于每月十日前支付李某甲抚育费6095.1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四、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李某乙向曾某支付2010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165600.78元;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某乙支付曾某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医疗费11099.81元;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李某乙每月5号之前向曾某支付当月的生活费6566元,支付月份从2014年5月开始计算。因李某乙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李某甲、曾某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109711.8元、105056元,执行费分别为1546元、1476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11栋南701房的房屋。因另案((2015)穗云法执字第382号)对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11栋南701房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均需时较长,本案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2559、2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