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孙转与阳西县方正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孙转,阳西县方正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254号原告:孙转,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63。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郑其富,该校校长。原告孙转诉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转诉称,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尚欠原告20000元包子款,于2013年8月16日立下一份《收款收据》交原告收执。之后,被告没有支付尚欠的包子款给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支付包子款20000元给原告。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长期在原告处购买包子供学生做早餐,尚欠原告包子款20000元。2013年8月16日,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写下一份《收款收据》交原告收执。《收款收据》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入20000元。该款项实际是被告尚欠原告的包子款。之后,被告没有支付尚欠的包子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尚欠款项未果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转与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20000元包子款合法合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000元给原告孙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阳西县方正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麦家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