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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程会、魏素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程会,魏素珍,宋振胜,宋程珩,宋元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52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告:宋程会。被告:魏素珍。被告:宋振胜。被告:宋程珩。被告:宋元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程会、宋程珩、宋元雪、宋振胜、魏素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宋程会、宋程珩、宋元雪、宋振胜、魏素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