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0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陆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