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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田凤杰与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杰,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田凤杰,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超,地址白城市。田凤杰申请执行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凤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超共给付欠款6000元,余款、利息及费用申请人田凤杰自愿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