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田凤杰与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杰,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田凤杰,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超,地址白城市。田凤杰申请执行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凤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超共给付欠款6000元,余款、利息及费用申请人田凤杰自愿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