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涂粲辉、涂文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粲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涂粲辉,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涂文祥,男,汉族,系涂粲辉之祖父。申请人涂粲辉要求宣告杜素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涂粲辉诉称,2007年4月18日,我父亲涂正生因交通事故去世,不久我母亲杜素娟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现在我由爷爷涂文祥抚养,生活极其困难。申请法院宣告我母亲杜素娟为失踪人。经查,杜素娟,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系涂粲辉之母亲,自2010年2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杜素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杜素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已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现已届满,杜素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确认杜素娟已失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素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