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海安县山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山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1283号原告海安县山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储开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杨、杨晓江,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韩良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山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县山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县山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47元,减半收取29824元,由原告海安县山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自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