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包婷婷与何素文、王阿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婷婷,何素文,王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095-2号申请执行人:包婷婷。被执行人:何素文。被执行人:王阿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婷婷与被执行人何素文、王阿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素文、王阿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包婷婷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14644元,但被执行人何素文、王阿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何素文、王阿珠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素文、王阿珠名下的坐落于雅阳镇泰分路8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18451;共有权证号:0018452)、坐落于雅阳镇隆昌路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18449;共有权证号:0018450)两处房屋予以查封,现正依法对雅阳镇隆昌路1号房产委托评估。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被执行人何素文、王阿珠名下的房产尚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处置完毕,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10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