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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与王信勇、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王信勇,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王屋村。法定代表人董汉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信勇。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9号广发大厦第8层。法定代表人郑录臣,执行董事。上诉人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信勇、被上诉人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