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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潘先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先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58号罪犯潘先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先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潘先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潘先权确有��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先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6.6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该犯系累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私藏打火机等原因被扣考核分4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先权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呈报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先权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