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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美英与张升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美英,张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于美英,1937年2月14日,农民。被执行人张升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美英与被执行人张升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1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