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美英与张升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美英,张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于美英,1937年2月14日,农民。被执行人张升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美英与被执行人张升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1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