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涂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609号原告涂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超华(一般代理),夏邑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永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