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余鹏磊;李小红;余士年;方三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404号被拘留人:余鹏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余鹏磊、李小红、余士年、方三传(2016)浙0127执4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余鹏磊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