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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承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承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327号罪犯杨承泰,男,现年58岁,白族,大专文化,河北省遵化市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03年06月10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3)昆铁中刑��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杨承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杨承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承泰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承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承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