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罗建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罗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428号原告李强,男,汉族,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邹成忠,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建,男,汉族,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罗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