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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罗建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罗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428号原告李强,男,汉族,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邹成忠,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建,男,汉族,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罗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