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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国盛与张永生、李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盛,张永生,李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402号原告:刘国盛。被告:张永生。被告:李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盛诉被告张永生、李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刘国盛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