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国盛与张永生、李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盛,张永生,李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402号原告:刘国盛。被告:张永生。被告:李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盛诉被告张永生、李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刘国盛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