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解除王涛、张朋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348-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湖湾行政村小湖湾22号。被执行人张朋,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高塘乡张新行政村张营8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涛借款人民币6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26元,执行费940元,合计714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朋名下位于开发区红堡城小区11#、15#商住楼15#401室商品房一套。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涛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朋名下位于开发区红堡城小区11#、15#商住楼15#401室商品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