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鲁起与义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义财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764-1号原告山东鲁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义财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义财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XX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