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党建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党建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212号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414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乌市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44号楼4单元602室。被告:党建江,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046号百商太阳城小区9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建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