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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辉、侯磊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侯磊,张元元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52号原告:张辉,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侯磊,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第三人:张元元,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辉与被告侯磊、第三人张元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