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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倪荣凤、凌星与凌毅、郭少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荣凤,凌星,凌毅,郭少琳,凌云,凌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975号之二原告倪荣凤,女,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凌星,女,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严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毅,男,193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少琳,女,193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奚志根,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凌云,男,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第三人凌霞,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荣凤、凌星诉被告凌毅、郭少琳与第三人凌云、凌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荣凤、凌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倪荣凤、凌星负担。鉴定费12,000元,原告倪荣凤、凌星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审 判 员  杜晓淳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