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倪荣凤、凌星与凌毅、郭少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荣凤,凌星,凌毅,郭少琳,凌云,凌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975号之二原告倪荣凤,女,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凌星,女,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严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毅,男,193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少琳,女,193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奚志根,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凌云,男,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第三人凌霞,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荣凤、凌星诉被告凌毅、郭少琳与第三人凌云、凌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荣凤、凌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倪荣凤、凌星负担。鉴定费12,000元,原告倪荣凤、凌星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审 判 员 杜晓淳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