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898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