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延国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延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延国,笔名江南,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蔡世培,浙江诚意律师事务��律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延国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延国及其辩护人蔡世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上半年,周某甲等人为征地事宜找被告人任延国帮忙解决。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解决的情况下,被告人任延国仍承诺可以解决该事项,并谎称其在国务院上班以及和某领导有关系而取得周某甲、郑某乙、周某乙、吴某等人的信任,并以办事费用的名义向周某甲等人索取人民币20万元。后周某甲等人在本县将人民币20万元先后分三次以汇款或者现金的形式交付给任延国。被告人任延国短期内就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并为躲避周某甲等人的催讨,于2014年10月份左右将手机停机。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任延国在北京西城区人定湖西里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任延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甲、郑某乙、周某乙、吴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某、郑某甲、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决定书、收条复印件、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延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延国挥霍诈骗所得,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延国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现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延国辩解自己是应村民所求而答应帮忙���20万元是服务费用,如果事情没有办成会如数退还,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没有冒充国务院工作人员,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延国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情节比较轻微,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利于消除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谎称其在国务院上班以及和某领导有关系而取得周某甲等人的信任,与本案的事实不相符:被告人在2003年期间确实在中国经济时报温州记者站工作,期间认识了林家强、吴某,于2003年6月份离开了中国经济时报温州记者站;本案被害人因为土地征收投诉无效,加上林家强、吴某对被告人的信任,而找到被告人帮忙;征地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的风险大,故双方约定:如果任延国搞不定这征地的事,将全部退回所收的费用;被告人在收钱之后确实写了材料,去了杭州。2、被告人在客观上,与被害人有约定,有收条为证,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二、如果追究被告人任延国的刑事责任,其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构成坦白;2、主观犯意并非恶劣;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本案之前未受司法机关的处罚,是初犯。综上,谨请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延国,建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提供了温州经济研究所文件、聘书、记者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任延国在中国温州经济研究所等单位工作的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任延国在周某甲等人为征地事宜找其帮忙解决时,明知自己无能力解决的情况下,仍承诺可以解决该事项,并谎称和某领导有关系等理由,而取得周某甲、郑某乙、周某乙、吴某等人的信任,并以办事费用��名义向周某甲等人索取人民币20万元。后周某甲等人在本县将人民币20万元先后分三次以汇款或者现金的形式交付给任延国。被告人任延国短期内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而后周某甲等人一直打电话催办,其于2014年10月份左右将手机停机。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任延国在北京西城区人定湖西里被民警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任延国于2015年10月14日、10月30日、12月17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1年至2003年间,自己认识了一个叫林某的朋友。因为自己在林某心中地位很高,出于自尊心作祟,就跟他说自己在国务院上班,自己在之后跟周某甲等人接触时也没有否认过自己虚构身份的事实。林某有什么麻烦的事情都会找自己帮忙,其中有一个叫吴某的人因为妻子出车祸也是通过林某找自己商量,因此给林某等人留下比较好的声誉。2014年2月份左右,吴某打电话找自己帮忙解决征地的一些事情,后双方在河北燕郊见面,由于自己当时经济压力很大,因此自己没办法只能借周某甲等人找自己帮忙的事情想向他们拿些钱过来,所以提出给20万元作为办事的费用。后来,周某甲等人第一次汇款6万元,第二次在文成给自己4万元现金,第三次在文成给自己10万元现金。期间,自己觉得周某甲等人对自己有点怀疑,为了获得他们的信任,自己曾在他们面前说关于征地的问题,自己会让浙江省省长李强出面,接着自己又提出给他们写一个条子,注明如果自己事情办不成会如数退还这20万元。后来,周某甲老是逼着自己限期搞定此事,原本是想把钱还给他们,但是自己一时拿不出钱,他们又逼得太急,2014年9月份左右,自己实在没办法就把电话号码停机了。自己只是有用周某甲等名字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纪委���过一份举报材料,其他的都没有做过。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自己通过吴某认识了林某,后来自己就和他说了村里征地的事情,他说他儿子的干爹叫江南,在中央三局上班,什么事情都能办得了。后来,林某打电话给吴某说要江南帮忙摆平征地的事情要给2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和周某乙、吴加木等人去河北燕郊见到了任延国,他说征地的事情包在他身上。大家从北京回来后就开始筹钱,后来分三次分别给任延国6万元,4万元和10万元。期间,任延国还说他要去见省长李强。到了2014年6月份,自己看没什么动静就天天打电话给任延国,他就一直在拖延,2014年10月份左右他的手机就停机了。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甲辨认出被告人任延国。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年底,自己听村里的人��通过林某认识了一个在中央工作叫任延国的人,他能帮大家解决征地问题,因为当时村民认为征地工作不合理、不合法,一直在上访。后来,听周某甲说任延国来到温州,自己就和大家一起去见了他,吃饭的时候,自己听任延国说他能帮大家解决征地的事情,并说等拿到钱,一个月内就把事情解决。在这之前,周某甲他们跟任延国说好了要给他20万元作为办事的费用,周某甲已经汇给他6万元。后来,在文成的时候大家给了任延国4万元现金。再后来,听说事情办得差不多了,自己从义乌赶回文成,大家又给了任延国10万元现金,当时大家怕被骗,就和任延国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的意思是任延国收了20万元将征地的事情办好,如果办不好就将钱退还给大家,那天在场的还有周某甲、林某、周某乙、吴某、吴加木。后来,自己打电话问周某甲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一直没办好,直到任延国的电话打不通,大家就意识到被骗了。林某对大家介绍任延国在中央办公厅上班,任延国都是在场的。4、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自己和周某甲等人通过吴某认识了林某,并和他说了自己村部分村民不服征地的事情,林某说他有个兄弟叫江南在中央三局上班,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后来,大家和江南约定在河北燕郊见面,大家把报告给江南看,他说把事情交给他办就好了。接着后来,大家凑了6万元汇给了任延国,林某说任延国就是江南。再后来,江南来文成两次,大家分别给了他现金4万元和10万元,给10万元的时候,大家不大放心,还要求写了一个协议。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乙辨认出被告人任延国。5、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在温州做生意的时候认识了林某,还成为了朋友。一次吃饭的时候,他给自己介绍了一个朋友叫江南,在国务院办公厅上班的,自己也就在那里听林某讲的。村里部分村民因为征地的事情不服气,自己就想到林某的朋友很有本事,就打电话给林某让其帮忙问问能不能解决征地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和周某甲等人与江南按约来到河北燕郊碰面,江南说事情可以解决。后来说是要给活动经费,大家凑钱分三次分别将6万元、4万元、10万元给了任延国,给10万元现金的时候还写了一份协议之类的东西,约定事情会帮忙大家办好,办不好就把20万元退还。林某对大家说任延国在中央三局上班,任延国说他在国务院办公厅上班,叫大家事情不要多问。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吴某让自己找找关系帮忙解决他们村征地的事情,自己就介绍了任延国给他们。之后,周某甲他们把材料寄给任延国,但是他���北京,还跟自己说在中央办公厅三局上班,自己又告诉周某甲等人任延国是在国务院办公厅三局上班的,任延国本人有没有说过,自己记不清了。2014年正月,周某甲等人要去北京找任延国谈这个事情,问自己有没有时间,自己说没有时间就没有去了。过了几天后,周某甲跟自己说在北京已经和任延国谈好能把土地的事情解决,但需要花20万元,还说钱已经给任延国打过去了,当时他们给了多少钱自己不知道。2014年5月份左右,任延国说来文成从周某甲等人那收钱,说是办事情需要花钱,那次在酒店房间,周某甲等人把现金拿过来,任延国叫自己把钱收起来,自己就放到了包里,具体多少不清楚,第二天自己就把钱给任延国了。2014年6月份,任延国说来文成办土地的事情,和周某甲等人一起吃饭,当时他们还签了一份协议,之后,周某甲等人在房间里把钱拿出来,自���放进包里,第二天给了任延国。后来,周某甲一直问自己事情办得怎么样,自己就催着任延国快点办好,到了2014年10月份,就联系不上任延国了。7、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一天周某甲找自己去峃口鱼局村一个饭店吃饭,并认识了林某,周某甲将村里部分村民不满征地的事情讲给林某听,问起能不能帮忙解决,林某说他有一个朋友叫江南,在国务院三局上班,能帮忙解决征地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周某甲说一起去北京找江南,到了之后,大家在河北燕郊碰面,江南说一定可以解决征地的事情,过几天就去找省长,但是要活动经费。后来,自己听周某甲说分别给了6万元和4万元。再后来,周某甲说总共给江南20万元当办事的经费,还写了一张协议书,内容大致是事情没办好,20万元退还,借款人任延国,周某甲说任延国就是江南。林某刚开���说江南在国务院三局上班,江南也介绍自己在国务院三局上班。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一个叫江南的人在杭州见过一面,没任何关系,也没有江南叫自己找有关部门或领导帮忙办事的事情。9、中国经济时报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任延国没有在中国经济时报温州联通站工作过。10、江南给浙江省省长的信件,证实该信件用于周某甲家属相信其曾经为周某甲等人出过力,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11、收条复印件,证实任延国于2014年6月30日累计收到周某甲等人人民币20万元,并说明该款项用于溪口村土地被征用之相关事宜申诉费用。12、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任延国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3月3日汇入6万元;2014年5月4日现存4万元;2014年7月1日现存8万元。13、筹款记录单,证实相关筹���人员的出资情况。14、扣押决定书,证实文成县公安局从任延国处扣押电话本1本、征地材料8份、酷派手机1部。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延国的到案情况。16、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明信,证实被告人任延国无前科。17、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等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延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延国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延国当庭的辩解及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延国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坦白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延国是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延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延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延国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晓燕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方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