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小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强,郑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强,男,1971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锦松,男,1951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强与被执行人郑锦松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