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济谦与唐山市玉田县津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济谦,唐山市玉田县津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314号原告:王济谦,农民。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津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内开发区子午大街799号。法定代表人:孟志刚,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济谦与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津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济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津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42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济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唐山市玉田县津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玉荣审判员 郭建华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