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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圣开与吴强刑事追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开,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王圣开,男,1997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强,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王圣开与吴强刑事追缴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19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七千零四十六元三角发还给被害人王圣开,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强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零八元七角,发还给被害人王圣开。权利人王圣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随案移送的人民币7046.3元发还给申请人王圣开。后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吴强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吴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圣开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吴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7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