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坤和与林跃猛、林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和,林跃猛,林燕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286号原告陈坤和,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跃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燕花,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和与被告林跃猛、林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坤和于2016年3月18日以其欲与被告林跃猛、林燕花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3元,由原告陈坤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