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平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明明与赵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明,赵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平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赵明明,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燎原乡新华村。被告赵军,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明明与被告赵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民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人民陪审员 邹旭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南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