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与邢增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邢增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倪吉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常秀仁,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胜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增河,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景森。上诉人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邢增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3元,减半收取5416.5元,由上诉人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西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