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与郭某、丁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郭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路以西、市审计局以南京。负责人:文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辰,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丁某。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郭某、被告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郭某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吉祥小区30号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房权证号:房改古00208601)和被告丁某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吉祥小区30号楼西单元六层东户房产(房权证号:房改古002099)。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丁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吉祥小区30号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房权证号:房改古00208601)和被执行人丁某所有的位于古槐辖区吉祥小区30号楼西单元六层东户房产(房权证号:房改古00209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