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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董荣兴与董分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荣兴,董分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董荣兴(又名董三丑),男。被执行人董分粮(董分良),男。本院在执行董荣兴申请执行董分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荣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分良给付房屋修复赔偿款24896元及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鉴定费合计7910元、执行费390元,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我院对被执行人董分良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并经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董分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执字第003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审判员 梁小强代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