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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92号原告黄某甲。被告胡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学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胡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女儿黄某乙,年月日出生;儿子黄某某,2004年5月31日出生)。2008年起,被告背着我炒股、玩期货,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被告又瞒着我炒股和期货交易,输了大量资金,为了填补亏空,被告四处以我的信誉借贷,直到朋友纷纷上门索债,我才知实情。看在孩子的份上,我陆续还清债务,并原谅了被告。然而2015年8月,被告再次瞒着我四处借钱炒股和期货交易,输了大量资金,为躲债离家出走,于家庭和小孩不顾玩失踪,致使我无法忍受,故我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均由我抚养。被告胡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于199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双方感情良好,生育了两个子女。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我负责家庭理财和正常投资,如购买股票。原告为此与我偶尔发生口角,但事后都和好如初,并不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8月,我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前往外地务工,可能引起原告不满,我愿意主动与原告沟通,消除误会,保证以后不再炒股,争取和好如初,共同照顾两个子女。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俩人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女儿黄某乙,年月日出生;儿子黄某某,2004年5月31日出生)。2010年起,被告在原告不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炒股,为此俩人发生过争吵。2013年,原告看在小孩的份上,帮被告偿还了几万元的借款。2014年底被告又借钱炒股,引起原告不满;2015年9月6日,被告为偿还借款外出务工,直到2016年1月18日才回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保证以后不再炒股,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有两个子女,足以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被告瞒着原告借钱炒股,实属不妥。但被告保证以后不再炒股,多加强与原告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现原告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向学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伊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