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9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林贵,刘召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78-2号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林贵。被告刘召民。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林贵、刘召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