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希岳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岳,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朱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262号原告朱希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胜,镇长。委托代理人郭科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朱吉泉,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朱希岳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希岳诉称,朱吉泉是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平方朱村村民,与原告系前后邻居关系。2010年11月份,朱吉泉依据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房扩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原告向被告提出控告要求处理此事,但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认为,2004年3月6日,被告为第三人朱吉泉作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住宅;建设单位(个人)名称:朱吉泉;建筑规模:181.75平方米;用地面积365.5平方米;项目选定的地点和位置:村规划区内;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朱希臣、南至朱希岳、北至朱吉华。”原告于2010年10月得知并认为被告出具的上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将原告的土地划到了朱吉泉的宅基地上,并以此为由多次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进行上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亦多次针对原告的上访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希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