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传宏与崔国、崔仁华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国,李传宏,崔仁华,郭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国。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宏。诉讼代理人郑东,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理起诉,参加法庭调查,开庭,代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审被告崔仁华。原审被告郭培。上诉人崔国因与被上诉人李传宏及原审被告崔仁华、郭培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国的诉讼代理人杨晓林,被上诉人李传宏及其诉讼代理人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884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