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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玉森与郭佳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森,郭佳喜,王海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80号原告董玉森。委托代理人陈灿、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佳喜。第三人王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森诉被告郭佳喜、第三人王海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董玉森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董玉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玉森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人民陪审员 金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