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计霞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计霞,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李计霞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计霞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1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1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鑫